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对班主任的规范化管理,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学生思想教育与成才发展中的应有作用,根据《中共大连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》(大工委发〔2017〕15号)、《大连理工大学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和专业班主任管理办法》及《大连理工大学环境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情况,特制本考核办法。
第二条 班主任考核坚持德才兼备标准,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、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、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、考核结果与续聘即津贴待遇相结合的原则,考核工作力求公开、公正、公平,注重实效。
第三条 班主任考核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指导,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与教务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。
第四条 学院设专业班主任考核小组,组成如下:
组长:金若菲、刘祯祯
副组长:于瑾泉
组员:教务员,学办成员,各班级班委及学生代表
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考核标准
第五条 班主任工作内容与考核标准
(一)集体指导和个体指导工作
1.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主题班会
2.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班委会
3.每学期至少2次深入学生宿舍
4.每学期至少参加班级各类活动1次
5.每学期至少开展谈心10人次,其中对于学业困难(存在尚不及格科目的同学)和其他特殊困难(经济、人际、心理等)同学的指导要全覆盖,并做好谈话记录
6.原则上任期内要开展家访工作1次
(二)学生教育管理工作
1.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
(1)能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,关注学生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,及时向学院和辅导员上报学生中的不良思想倾向。
(2)协助辅导员认真组织政治学习、主题班会及团日活动等,有相关内容记载。
(3)积极引导和指导学生参与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体育、文艺、科技活动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,培养学生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和自我完善意识。
(4)关心班级学生成长,能够及时开展班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,随时关心、帮助、教育在心理、学习、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学生,并能及时反映班级学生的不良心理问题。
2.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工作
(1)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,明确正确的学习目的,学生的学习动机纯正,学习热情高,学习风气浓厚。
(2)班级有良好的学风建设规划,有制度,有检查,成效明显。
(3)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,学生专业思想牢固。
(4)引导学生从事课外科技学术活动和创新活动,学生能够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类科技竞赛、文化教育、社会教育等活动,成效明显。
(5)指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、考研准备、择业就业等工作。
3.做好学生管理工作
(1)能够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、使用和培养。
(2)能够与辅导员一道做好学生综合测评、奖学金评定、助学贷款申请、困难补助发放、勤工助学等工作。
(3)能够经常深入班级,及时发现、处理和化解矛盾,报告发生事件,协助调查处理,无重大责任事故。
(4)能够深入宿舍,妥善解决学生反映的各种问题。
4.完成学校和所在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方法
第六条 考核时间
专业班主任考核于每年6月下旬至7月上旬进行(大四年级的专业班主任需于所带学生毕业前进行)。
第七条 考核程序
1.由学院专业班主任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资格审核,根据班主任工作开展情况,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入考核阶段,否则无考核资格。
2.自我总结并评价,占30%。班主任对本人一年的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,对照《大连理工大学环境学院专业班主任考核办法》的有关要求,向学院提交写实性的述职报告,并对自己打分。
3.学生测评,占40%。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通过问卷在广大学生中开展民主评议,掌握学生对班主任的测评情况。参与测评的学生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。
4.学院测评,占30%。学院学办辅导员、院系本科教学负责人等根据班主任的实际表现和工作实绩,对班主任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并打分。
5.考核综合得分=自我评价分×30%+学生测评分值×40%+学院测评分值×30%。
第四章 考核结果与激励机制
第八条 根据《大连理工大学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和专业班主任管理办法》,对考核合格的班主任,根据考核结果分A档,B档和C档进行酬金发放(A档占比不超过20%,1400元/人·年;B档占比不超过40%,1000元/人·年;C档800元/人·年)。考核排名前20%设为考核优秀,考核的排名作为年度优秀班主任推荐的主要依据。
第九条 考核结果与相关政策
考核结果作为班主任职称评定、评选先进、津贴发放等的重要依据。考核不合格的班主任不能参加当年的职称评聘和各类评优评先,凡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班主任,调离班主任工作岗位。
第十条 表彰及聘任机制
学院将于每年9月对优秀专业班主任进行表彰,并正式聘任新生班主任。
第十一条 班主任如因出国留学访问等事宜超过三个月以上的,如有留任意愿并可于校外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,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报学院批准后,方可继续担任班主任。如无法履行班主任职责的,应由学院对该班主任进行更替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其他学校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